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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陕商工作委员会
陕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陕商工作委员会(简称: 陕商商会或陕商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陕商研究专家、商会工作者、陕西省杰出陕商企业家代表、支持陕商发展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广大陕商,凝聚陕商力量,弘扬陕商文化、塑造陕商形象、促进陕商联合、推进交流合作、团结和引导陕商参与陕西经济建设,为建设西部强省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陕西省政府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引导各地陕商遵守国家法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二、向陕西省有关部门和陕商所在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建议和要求,协调和解决陕商在陕西投资及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各地陕商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交流经验,推动各地陕商发展。   
四、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弘扬陕商精神,提升陕商的社会形象。
五、举办商坛大会及陕商论坛、百家商坛、博览会、洽谈会等,促进陕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各地陕商发展情况及商会建设方面的统计和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七、发掘陕西文化资源,开展陕商历史和文化方面的学术研究。
八、编辑出版《陕商》杂志,建设和管理“陕商网”等。
九、开发和管理陕商品牌的无形资产,维护和提升陕商的社会形象。
十、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做好资金、项目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陕西籍企业家;
四、在陕西投资的有影响力的企业家;
五、其他支持陕商发展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驻会省经促会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团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团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驻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团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驻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省经促会执行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策划和组织开展本会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着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务纳入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账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8月17日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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