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网--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
欢迎进入陕商网---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  
返回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活动总汇
商会简介
信息下载
新闻中心
会员中心
领导专家
百家商坛
陕商杂志
品牌陕西
时代先锋
陕商文化
经济年会
陕商服务
工作机构
联系我们
 
 

价值再创 品位陕商 经济发展与您同行!欢迎加入陕商会!

 

 
百家商坛
专访人物
讲座论坛
培训服务
最近公告 更多>>
· 提振信心 勇于面对——致陕商全体...
· 学习党的历史 坚定理想信念 努力...
· 第三届理事会换届通知
· 凝聚陕商力量助力脱贫攻坚倡议书
· 陕商合力抗击疫情倡议书
· 搭建陕商蓝十字工程服务平台的函
· 2019陕商理事工作会议召开
最新更新
· 陕商会参加可持续发展与ESG大讲...
· 参加第八届陕西科创博览会暨秦创原...
· 打造陕西黄河论坛 共商陕西黄河流...
· 创造力•高质量——2023-20...
· 陕商会参加西安市合阳商会第三届一...
· 长乐大健康产业基地试营业启动仪式...
· 参加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校2024...
  您当前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讲座论坛
讲座论坛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
信息来源:主讲人:程向辉律师| [2013-09-24] 点击量:9654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

主讲: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
程向辉律师

企业家们最关心的是什么?
你所创造和拥有的财富安全吗?

案例一:黄光裕,原国美电器掌门人,个人财富430亿元,三次问鼎福布斯财富排行榜。七宗罪:股价操纵、洗钱、行贿、空壳上市、偷税、漏税等,2008年被判14年,罚金8亿元。
案例二:郭建新,易货贸易的“鼻祖”,1998年中国首富个人财富估值100亿元,拥有沃地莱集团旗下已拥有14家农场,一家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规模耕地超过10万亩,草原7800平方公里,员工总数达到1.1万人。涉嫌合同诈骗罪,2002年因“高杆菠菜”案被判无期。
案例三:杨斌,“跨国倒爷”,福布斯财富排行第二,个人资产75亿元,产业涉及荷兰、波兰、朝鲜等国家大做国际贸易。六宗罪:非法占地、虚假出资、合同诈骗等,2003年被判18年。
案例四:仰融,华晨集团前董事会主席,福布斯财富排行第三,个人资产70亿元,雄伟的“831111”计划,三地六家上市公司。2002年因经济犯罪被批捕,远逃美国……
案例五:顾雏军,“资本枭雄”,拥有五家上市公司,个人财富估值20亿元,2003年胡润中国百富榜第83名。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2009年被判10年。

        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之路:艰难起路→快速发展→骤然跌落
“中国的民营企业是扛着棺材上路的,做大找死,做不大等死。民营企业生来就缺少人才、缺乏资金、缺乏系统。要做大,就不可避免地碰到上面三个方面的各种“陷阱”,企业就如人体,表面看似无碍,但实际上却暗藏了很多风险。现在是发现了问题,就好像发现了肿瘤,不及时治好,就会变成癌症。” ——胡志标 原爱多VCD总裁

        就算将以下几方面:企业文化深入人心、市场良好、团队建设良好、执行力较强、经营战略恰当、销售业绩倍增等做到100分,但如果出现法律风险,那一切都是浮云。公式演示:100-1=0

        法律风险分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外部风险很难控制,而内部法律风险应是防范的重点。内部法律风险包括:刑事风险(要人命)、行政风险(罚点款)、民事风险(赔点钱),其中民事风险是最常见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股权方面、企业法人治理全方面、合同管理方面、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税务管理方面、资产、债权债务清理等。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法律风险排查→识别→评价→控制→动态管理预防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案例:
        某电器有限公司有王某、傅某、张某3名股东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其中原告王某出资30万。200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以滥用股东权利擅自决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为由,免去被告傅某执行董事职务并由张某接任。被告傅某以尚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自己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拒不依法履行股东会决议,不移交印章、营业证照、财务账册,至2008年6月原告王某起诉。
问题:1、谁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2、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及条件?

法定代表人选任:
•任职资格:董事长、董事、经理  (由公司章程确定)
•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一个自然人可同时担任数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除非章程有特别规定不能兼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不是劳动关系,可不签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选任违法的法律责任:罚款1—10万,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之争:
案例: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案。
身份确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资格。《公司法》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生效不以其在登记机关备案为条件。不备案不影响法定代表人任职,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东资格纠纷:
案例:甲乙成立A公司,甲持40%,一年后,甲退出,将股权转让给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一直未作变更登记。后甲因其他案件败诉,甲的债权人丁经过工商登记查询发现甲持有A公司40%股份,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丙提出异议,自己才是40%股权的所有人,并提供转让协议和股东花名册。
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1、实质标准:出资、依法继受。2、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工商部门登记,未登记或未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职权与任职风险:
•民事风险:对外代表公司,对公司违法行为负责。
•行政风险:
•刑事风险:单位犯罪,仍可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即使约定对公司经营活动不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对外也无效。刑事责任主要看是否签署犯罪行为时所需的文件。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纠纷
•公司公章相关纠纷

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法律风险:
        2004年7月25日,甲、乙、丙、丁四人成立A公司,甲出资100万,占20%股份,乙出资50万,占10%股份,甲乙足额出资,丙出资100万,占20%股份,两年内付清。丁以自有别墅一套作价250万出资,占50%股份。公司成立后,第三年因经营问题,涉及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状况:
1、根据某银行的两份进账单,在同月30日,公司分别向甲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和50万的支票两张,同日,甲乙分别凭支票从公司账户转走上述款项。
2、由于市场行情影响公司成立的前两年一直亏损,丙未支付出资,第三年公司盈利,进行分红时,丙要求分红。其他股东以丙未实际出资,实际丧失股东资格为由,拒绝丙参加股东会。
3、后来由于公司进行审计发现,丁的别墅当时的市场价值只有150万,但丙提供的评估报告系丙私自篡改的。而且丙一直未将该别墅过户至公司名下。

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罚款5—15%;  5万—50万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条件: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最低资本额,有限公司虚报金额30万以上并占应缴金额的60%。2、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最低资本额,仍虚报的有限公司达到100万,占应缴金额60%;3、造成投资人或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万;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要求但两年内因虚报被处罚两次,仍虚报的,或向公司登记人员行贿的;5、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条件: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金额30万以上并占应缴金额的60%。2、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最低资本额,仍虚报的有限公司达到100万,占应缴金额60%;3、造成投资人或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万;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要求但有以下情形的:A、两年内因虚假、抽逃出资被处罚两次,仍以虚假、抽逃出资;B、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C、发起人合谋的;D、利用虚假抽逃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法律风险预防:
•事先书面约定:预防股东出资纠纷的最好办法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出资问题事先达成书面协议并写进章程。应包括以下条款:1、各方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时间;2、未按时出资、出资有瑕疵、抽逃出资等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明确违约金的结算方式或数额);3、对未按约定出资的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管理、利润分配等作出明确限制。
•及时采取措施:1、督促及时出资;2、书面催告并保留催告证据;3、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股东会议决议的方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案例:2006年四川省某机械厂进行企业改制,成立A酒店管理公司,股东为全体职工,但由于受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法定股东为50人以下),在公司设立是他们采用以贾某、关某等48人为股东代表代持股份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记载于A酒店公司的股东名册,而包括王某等人在内的约300名出资人未记载与该公司股东名册。2007年A酒店举行股东会决议对《转让A酒店全部股权》正式表决通过。2009年A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或股东会议通过。但王某等人在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某酒店关于《酒店与个人终止劳动、人事、工伤、经济关系》的协议时,发生争执。王某等人便已股东身份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账册等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投资纠纷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人权利的法律风险:
1、 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登记为显名股东受限制;
2、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无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益;
3、隐名投资人仍然要负法定义务及责任;
4、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5、规避法律型隐名投资,可能认定为无效。
6、显名股东与隐名投资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

隐名投资的风险防范:
寻找一个足以信任的的显名股东;
签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及配套协议
       (投资协议至少明确一下事项: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的投资关系、出资情况、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实现方式、纠纷解决机制及发生纠纷时公司的安排、违约责任等。
        其他配套协议: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独家授权协议、股权期权购买协议、预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及配套的股权转让文件、显名股东配偶及继承人签署的弃权协议等)
妥善制定公司章程并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在章程中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与其他股东明确其权利及身份)
做好公司管理权控制  (做好公司人事、财务、印鉴、证照的控制,安排合适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真功夫家族内部的公司争夺战
•江南某批发市场第二大股东“政变”推翻第一发股东争夺战
•“国美 ”的控制权之争
企业法人治理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章程中的风险
•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
•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
•A与B协议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双方分两期出资,每期各出资50万。双方就公司管理、利润分配、公司解散等问题签订了设立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有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有权解散公司。但双方采用的是当地工商局标准公司章程版本中未约定一方未出资,另一方可以解散公司。A依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B却迟迟未缴纳第二期出资。A是否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设立协议解散公司?
公司章程基本知识
•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不一致时,以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章程的修改需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最低要求)。
•公司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其所规定的内容就对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具有“宪法”作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
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1、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期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2、执行董事的职权等。
关于出资份额的转让问题: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应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明确:股东会与董事会关系明确:如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权限划分。

控股股东对公司失去控制权
        多见于控股股东不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对公司负责人、业务状况、财务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形,公司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控制公司业务方向,签署各种合同,甚至转移财产、进行关联交易。
•变更法定代表人有困难。
•公司诉讼夺回公章有困难。
•重刻公章有困难。
应对策略:1、与工商、公安机关充分沟通,解释情况凭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公章。2、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会控制权争夺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谁控制股东会,谁就能控制公司。
•召开股东会的前提——召开与召集。
•股东会召开通知程序——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章程规定除外。
•股东的股东会会议提案权——有限公司股东,法律未规定。
•股东会会议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股东会召开: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召集: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控制权争夺法律风险控制
控制股东会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无特别约定,表决权达到1/2以上就可以决定下列事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其他章程规定的职权)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持有或控制公司2/3以上表决权
•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表决权做特别约定
•联合或控制其他股东达到控制股东会的效果

控制董事会的方法
        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
•通过将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控制股东会表决方式,选举或指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会成员
•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股东会或董事会
•对董事的资格审查
•限制董事的更换数量
•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
•提高表决通过所需的票数比例
董事等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享有对违法收入的归入权
•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
•股东的追诉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廉政建设问题
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争议解决方案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无效或撤销
•小股东对重大事项有异议——股权回购之诉
•股东会或董事会出现僵局——解散公司之诉
•董事会决议内容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直接或派生诉讼
家族企业的法律风险
•新鸿基:手足相残
•海鑫集团:家族“暗战”
•巨联集团:遭遇“内鬼”
家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家族企业的三大基本纽带:血缘、社会伦理、法律制度
•家族企业的三大类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传承风险、刑事风险
•避免刑事风险的注意事项:注重个性与修养、妥善处理与政治关系聘请专业机构的投入不是成本是投资
•刑事自救的三大基本资源:道德资源、人力资源与资金资源、社会公共资源

第三章公司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合同管理的基本理念
•对书面合同的理解(合同法第10、11条)
•合同的使用功能(固化约定内容、保留交易证据、具备形式要件、固化权益平衡、增强可预见性、取保交易安全)
•合同内容的制约因素(双方的议价能力、法律环境的限制、经济发展水平、人员认知水平、机会的紧迫程度)
•企业在合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总体水平参差不齐    2、文本大多缺乏深度    3、文本套用多于独创
合同的内在质量要求
•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企业资质、从业资格、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代理权问题)
•约定内容是否合法(标的、内容、表述、生效)
•合同条款是否实用(应考虑:交易标的、行业特点、违约风险、争议管辖、合同目的等)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识别、对“合理”的识别性)
•交易需求是否满足(交易目的、交易需求的识别、满足需求“度”)
合同质量的外在要求
•结构体系的清晰度(合同结构的主线:履行时间和工作主题)
•功能模块的完备度(功能是否完备、顺序安排是否合理、逻辑是否严密、是否满足交易目的)
•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语言表述的精确度
合同中界限的划分与表述
•对合同中给类界限的理解
•时间界限的划分与表述(时间点和时间段、容易导致时间界限不明的表述方式:1、向后开放的时间界限;2、以条件确定时间界限3、双重不确定的时间界定。
•空间界限的划分与表述(标的的空间、履行义务的空间、行为空间、承担责任的空间、风险空间、管辖空间)
•责任范围的划分与表述
(设计层面、语句层面、措辞层面的表述)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生效前的法律风险
•交易安全的相关事项(对方提供担保;约定后履行义务;调查对方资信等情况)
•对要约或承诺的应对
•合同生效与未生效
•避免签署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的界定
•建立优质客户档案制度
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 假借订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 其他违背诚实作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 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 未尽告知义务。
3、 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
•附随义务与合同
•几种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解除种类与行使的方法
•合同法律依据与证据管理
合同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约”
•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的控制
•违约责任的替代承担
•违约责任的转移
•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同方式
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及司法适用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规避实务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种类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未缴纳社会保险
•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任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使用指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院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社会保险法》
依法制定的各项企业规章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2)考勤制度;3)考核制度;4)保密制度;5)工资、福利、保险制度;6)奖惩制度;7)财务制度……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关键词: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运用劳动技能实现劳动过程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之间:证明与被证明。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1、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举证责任
劳动者:工作证、服务证、工牌、等身份证件;其他劳动者证言;工资条。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员工应聘表、报名表、录用通知;考勤记录。

劳务等易混淆的用工关系

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
主体 单位(法人或组织)
适格的劳动者 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一般是自然人
适用法律   劳动法系列法律法规 民法、合同法 民法、合同法
劳动报酬   工资严格受国家法律法规限制 劳务费双方约定,法律限制少 劳务费双方约定,法律限制少
损害责任   由用人单位承担 风险由劳务提供方自担 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纠纷   劳动仲裁,诉讼解决 

特殊情况的用工关系认定

特殊情况 用工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停薪留职、内退人员 劳动关系(新单位可不缴纳社保)
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人员 劳动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企业直接招录员工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在校生实习、见习的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7条、《实施条例》第21条。
2、《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6、7、8、9、10条;
3、《劳动法》第15、72条;
4、《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11条;
5、《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
6、《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5、劳动合同终止条件;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条款;其他条款:1、培训协议条款;2、保密条款;3、竟业限制条款等

适格的合同主体    劳动者
主体要求:1)达到法定年龄;(16周岁---退休)
                    2)具有劳动能力;(身体、智力)
                    3)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主要是司法机关的限制)
资信调查:1)身份证明;2)毕业证件、资格证件; 3)履历情况
风险提示:童工、外国人、就业歧视、执业资格、竞业限制、保密协议、未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2)《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3)《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劳办发【1994】289)
          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
          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部发【1996】29号
          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7月15日修订 公安部 外交部)
          7)《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2月21日劳部发【1994】102号)
          8)《就业促进法》
          9)《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4号)

适格的合同主体    用人单位
主体种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资信调查:营业执照
法律风险:独立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登记人与实际用工人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司法解释; 2)《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3)《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1、决定录用之日至用工之日前  2、建立劳动关系之日或用工之日  3、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方面: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满一年未签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劳动者 :维权成本加大;其他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风险防范方案:企业方面:签订合同需谨记;先签合同后入门;求同存异签合同;书面协议防反悔

 劳动者方面:随处留心证据多;提早准备不被动。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
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3、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法律风险防范
固定期限:1、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以3年期限为基准确定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可达6个月。
                    2、根据工作岗位及员工自身条件确定具体期限;基本原则:
             (1)一线普通岗位或人力市场供应充足的岗位可低于3年;
             (2)临时性岗位或因阶段性任务较重需增加人员的可低于3年;
             (3)关键技术岗位或高层管理人员可高于3年;
             (4)虽是关键技术岗位或高层管理人员,但录用的员工并不是最合适的可低于3年。
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1、招聘目的是为了完成某一单项任务;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
                   3、季节性原因的临时工;
                   4、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
1、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防范误区: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不可解除;
2、企业注册新公司重新劳动者签订合同;
3、成立数个下属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4、到期后先终止一段时间,在续订;
5、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签订合同;
6、非法劳务派遣;
7、非法劳务外包的模式。
正确的做法:
1、只针对特殊情况下的个别员工;
2、对采取规避策略产生的负面效应做全面的评估;
3、对快满10年的劳动者及时全面评估,已决定去留;
4、对原合同通过变更服务期限的方式规避;
5、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6、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通过协商变更为固定期限合同;
7、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12--15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11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
试用期的规定:1、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3、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约定的80%,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使用期限规定:

合同期限 使用期限
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无试用期
三月----一年 不超过一个月
一年----三年 不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不超过六个月

风险规避:1、制定员工使用期管理制度;2、明确录用条件,签订《试用期告知
书》;3、做好入职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19、20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

工资(一)
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不包括: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费用;其他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共十四类)
计时工资:(1)小时工资=日工资 / 日法定工作时(8小时)×工作时间
                    (2)日工资=月工资÷月法定工作天数(双休的21.75天,单休的25.16天)
          用于缺勤天数的扣除
非国有事业单位的职工年休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工资计算国家法律未规定
可由单位自行规定。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目前无统一规定,强制标准为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
津贴: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性工资,通常把补偿生产(工作)条件方面的叫津贴。
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支付的辅助性工资,通常把补偿生活开支方面的叫补贴。
工资(二)
结构工资制:标准工资+辅助工资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不可变工资)
辅助工资=各类奖金+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可变工资)
薪酬体系设计的法律原则:
1、工资支付项目的设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用人单位具体设定;
2、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适当增加辅助工资构成及数额。
工资支付时间国家规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但具体日期有单位决定。
法律风险提示:1、最低工资;2、克扣和拖欠工资;3、对员工的违纪罚款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劳动部发【1996】489号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1国家统计局发布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条款应包含:1、工作岗位名称、2、工作地点、3、工作任务4、岗位职责、5、工作要求。
法律风险提示:
企业方面:1、岗位变动时的风险(工作职责变动、考核标准变动岗位薪资变动……); 2、工作地点变动的风险;
劳动者方面:1、岗位不明确的风险;2、考核标准不明确的风险3、工作地点不明的风险;4、随意调岗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主体、薪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等
主体的变更:1、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
            2、用人单位的合并或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有继承其权利和
义务的单位履行
            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薪资变更:1)岗随薪动或易岗易薪;2)适当增加绩效工资的比例。
工作内容变更法律风险规避
1、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实施调岗调薪应当贯彻的法律主线,应有书面协议。
2、约定变更的条件和结果,将合同变更行为转化为履行合同的行为。
3、广泛约定岗位职责,选择履行劳动义务,实现随时变更劳动合同。
4、依据法律规定,实现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
5、完善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发挥企业管理自主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39条、第40条;
         《实施细则条例》第19条
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条款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条款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1、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2、提前30天书面通知,无理由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1、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2、提前30天书面通知(第40条、实施条例第20条)3、经济性裁员.
        以上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需支付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
法律风险防范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1)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书面提出; 2)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3)经济性裁员需履行协商和报告程序。
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风险防范:1、严格规定离职审批程序;
                    2、明确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
                    3、对员工的绩效考核记录应全面同时由员工签字确认;
                    4、及时保存辞退员工的证据。

        为中国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减少法律风险提供帮助是我们工作的最高目标!


主办: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 陕商商会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1178号-1 陕ICP备05001178号-3 网站制作硅峰网络
Email:seda98@163.com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