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终于正式开始实施,反垄断委员会也随即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中国反垄断法生效,美国各方密切关注。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反垄断法框架坚持了国际上反垄断的通常做法,建立了反垄断的三大基本制度,即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或者与交易人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已经生效。但多是原则性规定,缺少操作性。作为一部新的法律,《反垄断法》引发了经济学界和企业界的热议。反垄断法实施,首当其冲被国内公认的垄断嫌疑最大的5大行业是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
尽管这部法是在各种利益反复均衡下的结果、是原则性框架和粗线条条款,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支架性作用,以下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解读:
反垄断法的出台更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
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在美国等许多国家早已施行。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确立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将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这不但不会影响我国的外资政策,还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深化我国与各国的经济合作。
反垄断法总体上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大做强
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有利于企业对全国乃至全球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大做强。
反垄断法不会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反垄断法防止和管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会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反,我国在承担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责任的同时,会一如既往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任何经营者都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
我国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是要通过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使各类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并已取得明显成效。反垄断法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设专章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反垄断法禁止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行业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经营者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不予禁止,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等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受到严格的禁止。
反垄断法的规定将进一步具体化
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反垄断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加以经济生活中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可能很具体。反垄断法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在许多方面留有细化空间,在目前反垄断法的实施准备阶段和将来反垄断实际执法过程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将总结经验,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执法指南,将反垄断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其他一些国家也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