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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九大误区
信息来源:| [2013-01-17] 点击量:4534

  1、创始人股权分配平均,股权过于分散
  很多创业者认为,几个创始人平均分配股权可以让大家共同奋斗,不会产生利益方面的争论。其实不然,创业公司一个最大的优势就在于高效的执行力和灵活性,而创始人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处于一个中心位置。回望所有成功的企业,我们会发现它们几乎都有一个非常特别的创始人,微软、苹果、Amazon 等等无不如此。早期阶段,他们就代表着公司,是他们在驱动着公司不断向前发展。而这种驱动力不仅来自于自身的责任,更来自于“一切我说了算”的决策权。如果几个创始人股权平均太过分散,那么势必影响其决策效率。此时创业公司最大的优势:“执行力和灵活性”就已丧失。
  2、关注钱而忽视了资金背后的投资人
  谈到融资,当然需要关注钱。但是正如我们之前所分析,创业者与投资人的连结就像婚姻,与不适合的投资人联姻,很可能会毁掉创业项目。因此,关注资金背后的投资人,关注他们的行业背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以及他们投资的项目,看看是否能给自己带来真正价值。投资人看一个项目,往往需要对这个项目及其团队骨干做一个非常详细的尽职调查;同样,作为创业者,在寻找投资时,也需要对资金背后的投资人做个类似的尽职调查。
  3、兼职创业希望融到钱后再全职
  创业不仅是一项全职工作,更是一项事业。兼职创业说明对自己的项目没有信心或者对自己没有信心,因为你把它放在了第二的后备位置。同时,兼职创业导致不能专注,无法深入。投资人不是傻瓜,如果连自己都对自己(项目)没有信心,他们又怎会投资!
  4、团队没有磨合就融资
  正如我们上面所说,投资人看一个项目,往往需要对项目和团队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很多投资人甚至只看团队,团队靠谱,选择的项目也不会太差。因此在打算融资前,先把团队磨合好是必要的前提。
  5、没有测算自己成本就开始融资
  对于创业者来说是融资,但是对于投资人来说就是投资。投资讲求投资回报率,因此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成本至关重要。同时,对自己项目成本的详细测算,不仅是自身内部管理的必需,更是融资的依据。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在总结现代化在中国姗姗来迟原因的时候,认为不能建立在数字上的精确管理是最大原因,这点同样适用于微观企业管理。
  6、在资金流快断掉时才开始融资
  如果说资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血液,那么资金流就是一个企业继续运转的前提。投资人的投资往往是创业企业在初期阶段的唯一资金来源,因此更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资金流。提前做好融资的准备不仅给予自己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更大的议价能力,同时给投资人充足的时间。王啸认为,融资应该在资金很充足时就开始打算。
  7、同时向所有认识的投资人融资
  这种思想和刚出校门的学生们寻找工作一样,认为广撒网能多捕鱼。然而事实上,广撒网意味着对自己的真实需求不清晰,对投资人的需要不了解。没有目的、没有方向的船无论运行多快,别人永远不知其将抵何方。因此,寻找自己合适的投资人才是真正的王道。
  8、外部股东控股
  投资人只会投符合自己投资回报率的项目,如果外部股东控股了一个项目,那么这个项目的前景无疑大打折扣。投资人会想,项目是按照创始团队的方向前进呢还是会向控股股东的方向前进。
  9、盲目乐观估值过高
  作为寻找投资的创业团队来说,能获得一个较高的估值不仅是对自己价值的一种肯定,更是其前进的驱动力之一。但是对于一个还没有产生收入的早期创业项目来说,其估值往往取决于发展到下一阶段的成本。创业公司最后的价值则更多体现在被收购或者上市阶段。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
  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存在,例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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